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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工学院院务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发布人:   时间:2014-03-11     浏览次数:

(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院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本院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特根据高等教育部指示的精神,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组织“华中工学院院务委员会”。


二、院务委员会为本院过渡到学术委员会的全院性的民主机构,委员会的决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经院主委批准生效。


三、院务委员会由院主委、副主委、正副教务长、正副总务长、院办公室正副主任、人事处处长、基建办公室主任、各系正副主任、各教研室正副主任、党、团、工会组织的负责人、附属工农速成中学校长等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院主委兼任、副主席二人,由副主任委员兼任;委员会设秘书二人,由主席、副主席选任。


四、院务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如下:


(一)讨论通过本院发展计划和事业计划;
(二)讨论通过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按期讨论和审议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各系、各教研室及附属工农速成中学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并组织对教学工作的检查;
(五)讨论审议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报告;


讨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五、院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四至五次,必要时得由主席临时召开之。


六、院务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方法:


(一)每学年或学期前的第一次会议,通过本学年、本学期会议计划表。
(二)每次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副主席责成秘书及有关部门准备材料及草案,于会前三天,送达各委员。委员会的决议经院主委批准后三天内在全院公布施行。
(三)每次会议会期如有变动,必须在一周前通知各委员及本院各部门。


七、院务委员会成立后,教务会议即行撤销,另成立教学法委员会,在教务长领导下,负责对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学生自学指导工作的研究与指导事宜,并负责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审议编写各种指导书等。其组织办法及委员人选由教务长提出,报院主委批准。


八、本条例经院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院主委批准、报高等教育部备案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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