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2月26日)
第一条:为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防止反革命份子,偷窃、盗卖国家机密,防止工作人员泄漏或遗失国家机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之保密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成立保密小组,并制定保密条例。
第二条:保密小组是群众性的保密组织,在行政与治安保卫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保密组之组织。保密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
第四条:保密组的任务:
(1)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经常进行保密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政治警惕性。
(2)组织与领导群众作好保密工作,严防反革命份子的破坏活动。
(3)发动群众认真执行保密制度。
第五条:保密制度与保密范围:
(1)一切“密件”“电报”统由秘书室批阅,后分发到主管单位办理,并指定专人,办理收发、转进、催办、归档(有关党内文件,统由党委办公室处理)。
(2)学校印信由院长指定专人保管。启用时,按件登记。各处、室科、组之印信由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之。
(3)教学计划,全校一切统计调查,图表、资料、财经收支等,主管人应指定专人编制缮印,限制一定缮印份数,限制一定的人传阅并登记编号,发送或保管。
(4)重要科学研究资料、发现、发明、论文等,均应保守秘密。(一般学术性论文例外)
(5)教师、学生、因受聘或实习,参加资料调查交通,化验,研究等项基本建设,均应保守秘密,不得拍照、记录、随意谈论或对外发表。如因业务需要拍照、记录亦应报请该主管单位负责人许可。
(6)处理来往公文,借调档案资料,均应建立登记编号手续。分明职守,不属自己工作范围不得随便翻阅或探问。
(7)凡重要会议,须依工作需要,确定出席人员。对协助会议的工作人员亦须严格审查,并进行保密教育。会议文件须由主管人审查批准始得印发,会议有关文件,应于会后收回。不须收回的文件,亦须登记。会议情况不得泄漏。
(8)院刊不得登载机密的文件,以防泄漏机密。
(9)电话总机房,须加强保密,不许偷听传话或泄漏传话中之机密事项。
第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反革命论罪,依惩治反革命条例惩处。
(1)出卖国家机密于国内外敌人者。
(2)故意泄露国家机密于国内外敌人者。
第七条:凡利用国家机密进行投机取巧者,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凡因疏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遗失国家机密材料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处分。
第九条: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以表扬或奖励:
(1)在任何危险情况下,不畏艰险,能保守国家机密者。
(2)对非法利用出卖盗窃国家机密份子和案件,能及时检举破获者。
(3)发现遗失泄露机密事件能及时补救者。
(4)一贯遵守保密制度,并能推动他人保护国家机密,有显著成绩者。
第十条:本办法经院长批示后执行。
《武医》1956年第5期总5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