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九年四月十五日院务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地完成教学计划,在学校工作中,必须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教好、学好、劳动好、安排好,巩固地建立正常秩序。为此,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1.教学计划经过院审查批准后,各系、各专业不得自行变动,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困难,牵涉到须要变动课程,劳动、考试、实习的安排,改变教学方式,增减课程类型与合班班次时,必须由各系提请教务处汇总审查、研究后,报请院党委、院长批准。
2.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制订统一的校历,统一全院开课、劳动和放假时间。
3.禁止任意调课、调劳动、改变教学与劳动进程的现象。学生在校内学习劳动期间,一个专业一个年级中断课程(劳动)一天以上,必须经过教务处审查批准,一个系中断课程(劳动)一天以上,必须经过教务处审查,报请院党委、院长批准。学生在校外工厂企业劳动实习期间,因情况特殊,在保证教学计划要求的原则下,其具体安排,由各系掌握,但下厂前的计划和执行中的变动情况必须报教务处汇总审查。
4.全院1、2年级的课表,由系提出安排草案,教务处统一平衡调整公布;3、4、5年级由系安排,教务处审查。一经排定,不经过系(3、4、5年级)、教务处(1、2年级)批准,任何人不得任意变更课表。
5.教学任务由系行政(经系主任签字)根据教学计划、校历,在新学年度开始前两个月下达各教研室,由教研室分配给教师,不得任意变动和临时增加任务,影响教学准备工作的进行。
6.教研室必须领导所属教师按教学计划、校历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教学日历,规定讲课、实验、习题、作业、设计的进度,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主任批准后执行,教师和学生不得任意改变教学进度。
(二)在制订教学计划的同时,必须同时制订学生劳动教育大纲,保证劳动锻炼与技术培训有计划地进行。每次集中劳动结束时,进行鉴定考查,凡鉴定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升级。各厂、各车间不经系总支和系行政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培训工种,不经院批准,不得加班加点。
(三)严格控制时间,保证教学、劳动、政治思想工作和休息时间。
1.在学生方面:在集中学习时期,每周两个半天为政治学习时间(课内课外各四学时),星期六下午为社会党团活动时间,星期三下午(第二部为上午)为干部活动、体育代表队及学生自由支配时间,每天早晨10-15分钟为早操、歌咏时间(其中一次为民兵训练时间)。每周六天的业余时间,体育锻炼三次,文娱活动一次,民兵训练二次,每次不得超过45分钟。由年级学生会安排,系办公室批准。星期六晚及星期天为学生文娱、休息及自由支配时间。其余时间均为业务教学时间,学生的班级组织,必须加以合理安排、保证执行。占用教学时间在1—2小时者,必须经系办公室批准,占用教学时数在2—3小时者,经系总支、系主任批准,半天以上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在集中劳动期间,政治教育与社会活动每周半天,体育锻炼、民兵训练各占2小时,教学16小时,劳动36小时,星期天为文娱、休息时间,由各厂安排确定,任何人不得任意变动。
2.教师方面:每周两个单位时间为政治学习时间,一个单位时间为社会党团活动,其余时间为教学、科研及业务行政活动时间。
3.职工方面:除工作、政治学习、红专学校时间已由院统一规定外,其他时间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以上各项规定,未经院党委、院行政修改以前,全院各单位及全院师生员工必须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