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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建学院首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几个决议

发布人:   时间:2015-03-02     浏览次数:

(1985年11月30日)

关于《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通过)


本届大会学习、讨论了教育都和全国教育工会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这个条例是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反映了我院广大教职工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决定作为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予以贯彻执行。


闭会期间试行大会主席团集体领导,主持有关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重要问题。


大会决定,今后要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以便逐步制定出《武汉城市建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工作岗位责任制》《教师工作规范》《教师工作量制》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通过)


武汉城建学院首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工作岗位责任制》、《教师工作规范》和《教师工作量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实行。


《工作岗位责任制》、《教师工作规范》和《教师工作量制》,是我院全体教职工的行动准则,实行上述制度,就可以更好地明确职责权限,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克服消极推诿和忙闲不均的现象,更有利于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是开创我院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

关于《校基金管理办法》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通过)


武汉城建学院首届教代会,审议并原则上通过《校基金管理办法》,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委托大会主席团成立《校基金管理办法》修改小组,修改后交主席团通过付诸实施。


《校基金管理办法》是根据党的有关政策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较为合理的提成分配的办法,它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这种办法可以更好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国城市建设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作出贡献。

关于《教职工住房分配暂行办法》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通过)


武汉城建学院首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教职工住房分配暂行办法》,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和湖北省有关住房分配的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办法。决定从通过之日起实行。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武汉城建学院》(1985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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