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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发布人:   时间:2014-04-02     浏览次数:


八、考试和答辩


    (一)所有学习的课程都要根据学习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试并记录成绩,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每个研究生都应该在两年内通过全部课程的考试。


    (二)凡属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均由研究生所在的系组织考试委员会(小组)主持,考试委员会的成员至少有一位是指导本门课程的教师,凡不属于研究生必修课程则由课程的指导教师负责进行考试。


    (三)研究生的考试按四级记分,考试的方法(口试、或笔试)可根据课程的特点由考试委员会(指必修课程)或教师(指非必修课程)确定。


    (四)各门课程的考试,一般都应按计划规定的日期进行,确有特殊理由经系主任批准者可推迟,各系要在考试前一个月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五)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完成之后,应由导师及教研室主任审查合格后,请校内外专家两人再进行审查,系主任根据审查意见,决定应否报请院长批准进行答辩,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由国家考试委员会主持。


九、培养研究生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与分工


    全院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工作,应有组织有领导进行,除由教务处师资及研究生培养科管理全院有关日常工作外,各招收研究生的系应固定一位系主任或副系主任领导研究生培养工作,各级组织及有关人员必须按“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条例(草案)”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十、培养研究生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要求研究生的入学条件,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除与教研室的科研开展情况,导师的水平有关外,还决定于研究生的入学水平(包括政治、业务和身体),其中在业务方面,外文的水平极为重要,否则就会造成所有外文图书、资料及文献等都看不懂,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难以进行,另一个后果就是两年工夫就只能读外文,因此,必须根据宁缺毋滥的精神招收研究生。


    (二)正确贯彻集体领导与导师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使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既有集体领导,又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因此就必须严格分工,划分职责,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例如研究生的研究方向、科研课题、培养计划、学习大纲等)须由教研室进行讨论外,日常的具体业务指导应由导师个人负责,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对研究生要有严格的要求,由于研究生主要是分散自学,而且在学习安排上较紧,容易产生脱离政治的偏向,同时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学习上的某些困难造成信心不足,松松夸夸的疲场现象或急燥情绪,因此必须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在政治上和业务上都要提出严格的要求,要求他们坚持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勤学苦练,刻苦钻研,出色的完成学习任务。


    (四)各级教学单位,特别是教研室,对研究生不能有使用观点,不能把研究生当作教师来使用,任何单位都不能向研究生布置培养计划规定以外的任何任务,以充分保证他们的学习和研究的时间。


    (五)要有一定的物质保证。


    1.研究生的科研课题应列入教研室的科研计划,而且以经费、材料、加工、实验设备等应得到相应的保证。   
     2.研究生在利用实验室、资料图书馆以及参加教研室的学术活动等各方面应与教师享有同样的便利。
    3. 研究生借书册数与住房分配应比照新助教待遇。
    4.研究生的生产劳动及实习场所应给予优先照顾。
    5.对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应该保证必要的准备和指导的时间,在目前尚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规定按导师的具体情况可减免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工作量,而且在工作安排中,尽可能减少一般性的教学任务,让他们把主要时间用于科学研究,指导研究生和培养教研室师资的工作。至于其他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教师,亦应根据不同课程和教师的不同情况适当减轻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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